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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财产保险利益,离婚如何分配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财产保险利益,离婚如何分配”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一) 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应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为保险标的而购买的保险,无论以夫妻谁的名义投保,而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 以一方个人财产为保险标的,应如何分割?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或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保险金,这笔钱仍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婚前个人购买保险所用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初用来缴纳保险费所用去的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返还另一方一半。


       (三)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利益如何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如果该份投保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但这方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签约当事人,或者夫妻均是原保险合同当事人,需要持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或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保险公司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后剩余的保险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经协商同意履行合同,可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有一方补偿给另一方共同缴纳保险费的一半,如果这份保险合同归一方所有,这方又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方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动继续履行,但应以夫妻共同缴纳的保险费一半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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