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出租房屋内发生刑事犯罪、责任事故,出租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2011年3月4日,宁乡县在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中判决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的出租屋主,向因传销受害身亡的被害人家属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该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解答】
对合租房中租户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房东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2日,王某某、杨某某(均因传销实施非法拘禁而被判刑)等人到宁乡县历经铺乡金南社区二组唐某某夫妇处承租住房,唐某某夫妇未审查王某某等人从事的职业、承租用途等,即向王某某等人出租位于三楼的房间。王某某等人入住后即聚集多人在出租屋内非法进行“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传销活动,唐某某夫妇虽自住在该出租屋一、二楼,但对上述随意出入其家的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一概不予过问。4月5日,被害人张某某被王某某等骗至出租屋内,人身自由遭王某某等限制,张某某在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2小时后,为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从三楼跳窗逃跑,坠地后身亡。
被告出租房屋时,未向社会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申报情况,未去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对出租房屋未尽注意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被害人因他人在该出租屋内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死亡,应赔偿相应的赔偿义务。故法院判决被告唐某某夫妇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