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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业主签定履行装修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30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太平桥街道,万泉寺东社区的居民陈先生咨询我所钟波律师:“我家里现在准备装修,装修公司要我跟他们签订一份装修合同,我想咨询一下律师,签这种合同的时候我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装修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我们实践中处理的相关案件,我们对您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业主一定要请正规的装潢公司。正规的装潢公司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具有资质许可。或许正规的装潢公司所开出的费用要比请外面的小包工头贵一点,但这样装修质量及维修都有了保证。业主如果与知名品牌装潢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在竣工验收后一般要签订工程保修单,工程施工结束后装潢公司还将出具统一的发票。而且,施工结束后双方还需委托有关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装饰工程进行验收。

        2.在装潢合同中对装潢标准、装潢材料一定要有详细约定。同样的材料,因为品牌不同,相互之间的差额是相当大的。而且,同样品牌不同型号之间也有不小的差价。在本人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约定除装潢公司购买的以外,其余由业主自行购买,装潢公司开具的工程预算单上列明五金项目金额为500元,但对五金项目是哪些,并未明确。后来交房时,马桶的金属软管断裂造成漏水损失,双方对金属软管是谁购买的产生争议,对业主十分不利。因为业主作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3.要确认工程款,并索要收据或者发票。业主在向装潢公司支付工程款时,一定要向公司确认的人而不是公司的任意的一个人支付工程款。付款后,还要索要收据及发票。因为这些是认定业主向装潢公司支付款项的依据。因为,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就可以此证据予以认定。

  4.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对工期和价款进行重新约定。在房屋装潢的实际履行中,往往发生工程量的增减,故在增减项目时,双方应及时对增减项目的价款进行约定,对相应的工期也要进行调整,这样发生纠纷时,无须再进行审价,业主要追究装潢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时也有据可依。

  5.装潢工程结束后,要对工程进行及时验收。在本人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装潢公司撤离施工现场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确认施工的工程量,又没有采用证据形式予以固定。业主在诉讼中提出的评估报告难以证明装潢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且评估报告是业主单方进行委托,装潢公司不予认可。所以,业主主张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6.一旦发生质量纠纷,应及时调取、保存证据以备起诉,千万不能擅自入住,否则要承担不利于业主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装潢纠纷出现后,业主千万不可破坏现场。在此情况下,如果仍一味地入住或者自行修复,其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就会被掩饰或灭失,业主一般就要承担证据不足的后果。在一起案件中,业主在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入住,而在装潢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余款时,业主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此,法院因业主已实际入住而没有采信其主张,从而要求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违约金条款决不可少。业主在与装修公司签定装修合同时一定要针对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界定清楚,并针对这些违约行为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同时需要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时,违约方支付相对方违约金不以给对方造成损失为必要条件!因为实践中,装修公司往往以拖工期来逼迫业主同意其提出的提高装修费用、装修标准的额外要求,从而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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