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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装修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几种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金鹏评析如下: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解除条件时,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2.合同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合同解除的行为。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形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情况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完毕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或者是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理论界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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