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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业主能否以装修公司未按约定进度旗子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刘明(化名)是深圳一家外资企业引进的江西籍高级管理人员。刘明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除工资以外,公司每月支付住房补贴人民币4000元。刘明在深圳向李强(化名)租赁房屋一套,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每月租金人民币5000元,租赁期限为5年。双方还约定,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装潢,租赁期满后,屋内装潢归属由双方协商处理。刘明经李强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豪华装潢,并将妻儿一同迁来深圳居住。合同正常履行2年后,刘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公司拒绝继续支付住房补贴,刘明因此未能按约及时支付李强房屋租金。在刘明停止支付租金8个月后,李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法院审理中,刘明也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双方对合同解除后房屋内的装潢归属发生争议。刘明认为,自己支付昂贵费用装潢的房屋只租住了2年,出租人李强应按现价进行补偿。


      李强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是刘明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明自行承担,自己不应再作补偿。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直接原因是刘明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房屋租金。本案中,刘明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停发住房补贴,这和刘明与李强的房屋租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刘明收入的减少,不是其拖欠李强租金的正当理由。所以,造成租赁关系提前解除的过错责任在于刘明,李强不需对屋内装潢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刘明在装潢前征得了李强的同意,且装潢的价值较大,对李强的居住用房确实还有再利用的价值,所以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现有装潢进行价格评估后,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出租人李强对承租人刘明装潢费用作酌情补偿。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被提前解除后,对承租人在房屋内的装潢如何处理才是恰当的?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被提前解除后,对承租人在房屋内的装潢,属于动产的,由承租人自己取回。附着在建筑物之上,无法剥离或剥离后影响其价值的装潢,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分别处理。本案中承租人刘明装潢前虽经出租人李强同意,由于合同提前解除是刘明的过错,原则上李强不赔偿其装潢损失。但因为留下来的装潢物对李强确实还有再利用的价值,且价值较大,所以才由李强酌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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