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杜旭律师来到马家堡街道星河苑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进行咨询:开发商交房后,房产证办不下来,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