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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漏水如何委托司法鉴定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在1996年,居住在楼上的王女士家卫生间和厨房的水就渗漏到楼下的贺女士家,两家为这件事进行过多次交涉。后来,王女士在卫生间地面做了防水处理,漏水现象虽然缓解了,但并没有完全解决,仍时有渗漏的事情发生。

       此后,贺女士一家再就漏水问题找王女士解决时,王女士则以居住的楼房设计不合理,年久失修,漏水问题普遍存在等理由,没有再进行维修。由于楼上漏水问题始终设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楼下的贺女士一家深受其害,房屋顶棚及墙面被大面积污染,不但看起来很不舒服,而且有苦难言,心里很不是滋味儿。 

       去年,无奈的贺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女士修理她居住房屋的卫生间和地面的防水层,保证不再向贺女士家漏水,并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一场街坊近邻间的官司就这样打了起来。 

       2004年11月,经二位女士同意,法院委托市房屋修理工程监督站对她们住房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因两位当事人都不同意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没有出具报告。承办案件的法官向鉴定人进行了咨询,鉴定人说,漏水原因在于楼上王女士居住的房屋卫生间地面防水层老化,厨房地面在建设时没有做防水层处理。因此,在使用时,一旦地面上有水,就会导致渗漏发生。

       法院又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贺女士家因漏水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了评估:结果为900余元。
为了开脱自家的责任,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房管所出具的证明,说明她居住的楼房是1989年建成的,因资金、技术和设备等因素,结构、框架和基础设施等既不规范,也不符合要求。由于没有解决防水层问题,造成有的楼层、有些住户卫生间和厨房漏水情况比较严重。房管部门虽然坚持“随报随修”的原则予以处理,但是漏水问题无法得以彻底解决。这种情况不是由于住户“使用不当”造成的。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王女士居住房屋的卫生间及厨房长期渗漏,以致楼下贺女士居住的房屋的顶棚及墙面大面积被污染,王女士作为产权人、使用人有对房屋进行管理、修缮的义务。
最终结果: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王女士对居住房屋的漏水部位进行修理,停止对楼下贺女士的侵害,并赔偿贺女士经济损失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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