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7月1日,被告韩某从被告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楼房一套,2009年12月份,被告韩某交付全部房款后,被告房地产公司交付韩某装修钥匙一把。2009年12月份,原告高某从被告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位于被告韩某所购房屋同一位置下层的商品楼房一套。原告交付全部房款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2010年4月份原告开始装修房屋,2010年5月28日上午,原告到该房屋内安装抽油烟机时,发现从三楼楼板缝隙处往下漏水,其屋内地板上已有积水,原告立即告知物业公司及被告房地产公司漏水情况,物业公司经理张某到场后,电话通知被告韩某代理人到现场,但遭到拒绝。随后张某通知水工师某通过梯子到三楼即被告韩某所购商品房屋内,发现三楼卫生间水管未关,自来水漫到地面而导致该房屋楼板漏水至原告房屋内。漏水造成原告房顶、木地板及内墙因浸泡损坏。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屋内因漏水而浸泡损坏的物品价格进行鉴定,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4800元。原告及被告韩某至今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原告房屋内相关物品被水浸泡损坏是被告韩某所买房屋内水管未关,水从楼板漏至原告房屋内所致,应由房屋管理人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韩某辩称房地产公司并未向其交付该房屋,因被告韩某及被告房地产公司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可推定双方均持有该房屋的钥匙,均系房屋的管理人,对房屋漏水均存在过错,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原告称除鉴定书上鉴定的价格外,其还有其他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损失数额,对原告要求的其他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