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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经济适用房满五年或未满五年司法实践中如何继承分割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3月16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的钟波律师来到右安门街道开阳里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郑小姐咨询:经济适用房满五年或未满五年,司法实践中如何继承分割?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对经济适用房这类特殊房产的处理,法院会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五年内房 不实际分割

  因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所以,法院对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评估其市场价值,也不实际分割房屋,而是判决房屋由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实际上,5年内的经济适用房也不具备评估条件,如按购买价分割又显失公平。

  五年外房 分割考虑其他费用

  对可上市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即住满5年的房屋,在评估和实际分割时还要考虑有关部门征收的地价款、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如一处经济适用房市价50万元,应补缴地价款5万元,房屋的实际价值就应为45万元。如果按50万元分割,那么取得房屋的一方实际上独立承担了5万元的地价款,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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