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1年8月1日,第三人临高县电影公司将其露天电影院及财产出租给陈平经营生意。后经临高县电影公司同意,陈平同年将其承租场地和财产转租给原告经营饭店,并于2004年3月1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从2004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此后,原告在承租场地内建起一幢一层平房,装修豪华包厢和卫生间,购置了餐饮用具和空调,办起了宝兴饭店。2005年2月22日,被告临高县政府决定在宝兴饭店所在地及其周边土地兴建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随后下发临府[2005]20号《关于建设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的通知》,明确规定由临高县建环局牵头组织对宝兴饭店等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并限于2005年3月18日前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同时责成临高县工商局注销或终止宝兴饭店的营业执照。临高县建环局根据被告临高县政府的授权,于2005年5月19日就宝兴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原告王宝永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临高县建环局补偿36000元给原告王宝永,原告王宝永须于2005年5月25日前自行拆迁宝兴饭店。协议签订后,临高县建环局依约给付了原告王宝永拆迁补偿款36000元,原告王宝永亦于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了宝兴饭店。
原告王宝永诉称:在国家征用和公共事业面前,我选择服从和配合,忍痛拆除了宝兴饭店。但在拆迁前,我于5月19日到临高县公证处办理了待拆迁房屋及物品保全公证,同时还通过临高县法院到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委托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对宝兴饭店的土建、装修投入的费用和物品现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331856元。为了取得拆迁赔偿金,在多次与县建环局交涉未果后,遂向被告临高县政府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但被告临高县政府一直不予理睬。至今二个月已届满,拆迁赔偿金被告仍未支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临高县政府支付原告拆迁补偿金(或赔偿金)331856元。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分析如下:
原告王宝永在就宝兴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临高县建环局达成协议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请求事项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王宝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