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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后出现两份遗嘱,法院判决最后所立为准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3月4日,普法班车开进南开西里社区,为居民带去免费法律咨询,班车律师接待了社区居民胡学力(化名)。原来,胡某的父亲2003年3月去世,去世后,母亲和胡某兄弟姐妹四人通过析产继承,将位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开西里的五间平房进行分割,每人一间,并分别办理了产权证。


       2008年2月14日母亲去世,生前给胡某立了份遗嘱,并经丰台区公证处公证,内容是在母亲百年之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开西里的平房一间由老胡继承。可当他拿着遗嘱到房管所办理房屋过户时,房管所不给办,说他弟也拿着遗嘱来要求办过户,他们正打算给他办呢。现在房管所谁也不给办了,让他们让法院出个判决,判给谁,再给谁办。老胡一筹莫展地拿出遗嘱让班车律师帮忙分析到底哪份遗嘱有效。


       【律师在线】


       首先,看立遗嘱的内容。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看遗嘱里处分的财产是否合法,是否有其他权利人的份额。鉴于胡某父亲去世后,他母亲和兄弟姐妹已经就房产进行析产继承。所以遗嘱的内容应该没太大问题。


       其次,看立遗嘱的时间。《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胡某那份遗嘱立遗嘱时间为2007年6月20日,如果母亲给弟弟立的那份遗嘱的日期在前,内容都是处分的这间平房,给你立的遗嘱日期在后,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最后,看立遗嘱的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胡某母亲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如果弟弟的遗嘱不是公证的遗嘱,即便是立遗嘱的时间在后,也不能推翻母亲给胡某立的遗嘱。


       班车律师受胡某的委托,代理了其诉讼。庭审中,胡某弟弟手里的遗嘱,是公证遗嘱,日期为2006年5月13日。胡某的那份遗嘱日期是2007年6月20日,也是公证遗嘱。最后,经丰台人民法院,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开西里平房一间归原告胡某所有。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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