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6月24日,普法班车开进马家堡社区,班车律师接待了辖区居民王某的咨询,王某说她照顾一老人多年,老人与王某签订一份协议,老人把房屋留给王某。但是在老人过世后,其子女拿出一份经公证的遗嘱,写明房屋归子女所有。
她感到十分气愤,于是找到班车律师咨询,想知道到底自己的那份协议有没有效?原来,王某多年精心照顾一老人,老人觉得王某照顾的十分细致、周到,便于2005年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明确约定:由王某照顾老人的生活至老人死亡,老人死后老人所居住的房屋归王某所有。但此后,老人又与其女儿到公证部门亲自书写了遗嘱,写明死后房产由女儿继承。
2008年老人死亡,其丧事亦由王某一手操办。事后,老人的女儿要继承房产,王某拿出了老人生前与其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而老人的女儿则出示了经过公证的遗嘱。
【律师在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 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案中老人的公证遗嘱和与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完全抵触,老人的公证遗嘱全部无效。按照法律规定,老人的公证遗嘱全部无效,而与其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房屋应归王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