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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丧葬费与抚恤金 应属兄妹共有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25日,普法班车开进了老庄子社区,李师傅的三个儿子向班车律师讲述了他们相互之间的争议。原来,年迈的李师傅是一名军人,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他在病危的时候立下一份遗嘱,表示要将自己去世之后国家多发给的?10个月工资和1000元丧葬费都留给自己的小女儿。

 

       李师傅去世之后,他的儿子和女儿共同为父亲办理了后事。女儿拿出遗嘱,要求独自继承遗嘱中标明的10个月工资和1000元的丧葬费。但是,她的哥哥们却认为,自己也是当然的继承人,也为老人送了终,怎么就不能得到相应的遗产呢?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师傅的三个儿子找到班车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其父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以及父亲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该归谁所有?


       【律师在线】


       本案中李师傅多发的10个月工资从性质上应界定为抚恤金。抚恤金是在本人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是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亲属,特别是用以优抚、救助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就其性质而言,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与遗产有着区别。


       一是抚恤金是国家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生前留下的个人所有合法的财产

 

       二是发放抚恤金的目的在于从经济上补偿、精神上抚慰死者亲属。而遗产继承的目的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私有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私有财产不至于因其死亡而消灭;三是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除了直系亲属以外,还可以是其他自然人、集体或国家。


       由此可见,抚恤金是发放给死者父母、配偶、子女的,而并非是发放给死者本人,前者是抚恤金所有权的主体,若死者生前未经其父母、配偶或子女的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国家发放丧葬费的目的,是用以填补殡葬花销的不足,解决其亲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也体现了国家对死者的拳拳爱护之情。丧葬费的发放应本着谁支付谁所有的原则予以处分。


       因此,李师傅身后的10个月工资以及1000元丧葬费,应当归女儿、儿子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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