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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车主交通肇事以被判刑受害人家属如何主张赔偿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1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谭俊善律师来到西罗园街道第四社区进行普法宣传,社区居民咨询:车主交通肇事以被判刑受害人家属如何主张赔偿?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为了使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能够得到合理救济,在不改变刑事案件受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救济模式下,对死亡赔偿改采"继承丧失说"就显得迫在眉睫,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死亡赔偿的利益失衡,使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能够获得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所谓"继承丧失说",是指在计算死亡赔偿的各种损失时,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这主要是因为,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采用"继承丧失说"比"扶养丧失说"更容易保护受害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采用了"继承丧失说",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据此可以看出,本条解释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了,而是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优于旧的司法解释 "的基本原理,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了"继承丧失说"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可以看出,"以刑抵赔"的传统思想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它不能再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借口"。希望全社会的广大公民要正视"以刑抵赔"的传统思想,真正树立"权利本位"意识,尊重生命,保障权利,从而使法律的价值进一步弘扬。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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