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案件中应当怎么质证”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相互质证,是离婚诉讼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何举证及质证,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都必须重视的事。证据应该具备“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因此,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基本上也要Χ绕这三个方面准备。
“合法性”,主要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比如说,某案件中,某女欲证明某男有婚外情,请私人侦探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的¼像就存在合法性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针孔摄像头是国家明令非侦察部门禁止使用的专用设备,用非法设备获取的证据,自然不能被法院认定。再如,为了证明第三者与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情,到第三者家破门而入,搜寻到的双方的情书。
“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比如,为证明第三者与被告来往密切的电话清单,上面因为有电信部门的盖章,因此,对于该通话记¼的真实性,在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予以采纳。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主要在于庭审时,需要当事人将证据原件一并带上,准备接受对方质证,切不可将关键证据的原件遗忘,造成诉讼中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