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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被告答辩的技巧有哪些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被告答辩的技巧有哪些”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一、答辩的时间
 
  被告在收到起诉材料进,法院一般会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15日内提供答辩状及其副本,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水答辩,不影响开庭。那么,被告是否要法院指定的时间内答辩呢?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到开庭时当庭答辩比较好。如果在法院的指定时间内答辩,法院会把答辩状副本寄给原告,原告会分析被告的答辩状,特别是答辩理由,再有针对性地搜集有关材料,尽早做好准备,对被告的答辩理由进行回击,这样做对被告不是十分有利的。所以,笔者做被告的代理律师,基本上在开庭前不作答辩。
 
  二、答辩理由
 
  答辩的理由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笔者总结,常见的答辩理由有如下几种。
 
  (一)起诉不是原告的真实意图
 
  有的案件,真正的利益纠纷不在原、被告之间,而是在起诉的实际操纵人与被告之间,特别是有些家庭财产纠纷,起诉不一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有一分家析产的案件,原告是一80多岁的老太太,起诉她的丧偶儿媳和孙子,要求分割房产。老太太还有两个女儿,此案实际上是老太太的女儿、女婿要求分割房产,借老太太的名而已。笔者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当庭指出,起诉不一定是原告的真实意图,理由是起诉状上的签名不是原告所写,因为原告是文盲,不会写字,老太太一直说将房子留给孙子,并且老太太身体还很好,能够到法庭来。如此一来,主审法官要求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庭审后三日内将老太太带来,如果老太太不来,律师要承担责任。本案的结果是老太太没有来,原告撤诉。
 
  (二)原告不适格
 
  有的案件,作为被告律师,还要审查原告是否适格。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会审查原告是否适格的。但有的时候,在没有其他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原告不适格确是一种抗辩理由。笔者曾代理过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经审查,原告拿不出任何对出租房屋拥有出租权利的依据,在开庭时,笔者提出,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因为原告拿出不任何依据证明其是适格的出租人,原告两名代理律师对此抗辩理由措手不及。案件的判断结果是: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原告提出的巨额违约金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三)被告不适格
 
  被告不适格,也是抗辩理由之一。所谓被告不适格,就是原告告错了对象,如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钟点工在一户人家擦窗户玻璃,从二楼上摔下来,造成第一腰椎骨折,原告起诉雇佣她的房东,将男、女主人都列为被告。但是在开庭时,男主人提出,房子不是他的,他与女主人不是夫妻关系,是朋友,原告告错了对象。原来,男女主人尽管同居在一起,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不承认,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法院只能判决由女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针对原告的原告的诉讼主张直接抗辩
 
  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抗辩,这是最直接的抗辩理由,这种抗辩理由很多。如合同上的不安抗辩、先履行抗辩。如侵权责任上的正当防卫抗辩,紧急避险抗辩。如继承法上的丧失继承权抗辩。又如公司法上的出资未到位抗辩等等。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
 
  1.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但条件没有成就
 
  就是承认原告的诉讼主张,但是原告起诉的条件成就。如原告请求还款,被告承认借款,但还款期限没有到期。又如原告作为公司股东,要求分红,被告承认原告是公司股东,有要求分红的权利,但公司亏损,或者分红的条件没有成就等。
 
  2.原告诉讼主张成立,但有阻碍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
 
  就是承认原告的诉讼主张,并且原告主张的条件已经成就,但发生了其他事实,足以阻碍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如债务抵销,如不可抗力,如对方已经放弃债权等等。
 
  3.原告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就是否认,否认可以分为完全否认和部分否认,这里讲的部分否认,是指名对原告请求权基础中的部分条件进行否认。不管是完全否认还是部分否认,只要能够达到否认原告的请求权基础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会被法院驳回。如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并且拿出借条作为证据,被告说我没有借你的钱,借条上的签名不是我写的,这是完全否认。如果承认借条是被告写的,这是承认借款合同成立,但是原告没有将款项如约交给被告,这是部分否认,足以阻却原告的诉请。
 
  (五)时效抗辩
 
  时效抗辩,就是承认原告的诉讼主张,但是原告的诉请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时效问题是一个看似简单,却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将专题予以讨论,在此不作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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