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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时,承租公房的使用权是否应当照顾女方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9月12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丰台街道东大街北里社区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社区居民赵大爷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离婚时,承租公房的使用权是否应当照顾女方?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房屋使用权是夫妻共有的权益,离婚时一般是先协商的,如果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则法院一般根据下列原则来判决由哪方承租: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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