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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时承租公房处理原则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8月1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富丰园社区的霍先生来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我现在就是想咨询您一下离婚时承租的公房法院一般怎么办?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此有争议,又协商不成,法院处理的原则是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  
 
  处理此类房屋的具体原则是: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于以上双方均可承租的房子,判断由谁来承租,依照下列原则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情况下,照顾女方;照顾生活困难或残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对丧失公有住房承租权而暂时无法解决居住困难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暂住,暂住不得超过两年,并向承租方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如水、电、气)费用。 
 
  要指出的是,这里在数种情况共存的情况下,要考验的是法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司法实践上,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有以下处理方法: 
 
  1、若房屋面积较大,能够分隔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居住。或调成面积较小的两处分别居住。 
 
  2、由一方承租,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 
 
  3、若公房面积较小,不有隔开使用,则根据情况判决由一方承租,承租方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离婚时,提出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是要求承租房屋,还是仅要求暂住,使用房屋。这在判决上是有性质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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