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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时未确定公房承租权归属,夫妻双方均能居住吗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5月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新村街道,造甲村社区的陈女士来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我是外地人,08年跟丈夫结婚一直居住在丈夫的公租房里,后来因为赡养老人的问题双方放生争执。现在吵着要跟我离婚,我想问一下因为我是外地人,在北京没有别的住处那离婚时未确定公房承租权归属,我们双方均能居住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双方均主张承租权且协商不成的,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也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需确定承租一方时,应依照以下原则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五)征求单位意见。
 
  因此,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分别租住,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对于这种法律并无强制规定的情况。只有充分的与您的律师沟通,充分的与法官交流,不断的努力才能取得相对于您来说较好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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