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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我家居住的公房登记在我老公名下,他擅自对外签订了出售合同,我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3-02-19  来源:  作者:

   2012年5月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卢沟桥街道蔚园社区,社区的陈女士来咨询我所刘海娜律师:我家居住的公房登记在我老公名下,他擅自对外签订了出售合同,我该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刘海娜律师解答如下:
 
  擅自出卖公房的合同无效。
 
  公房分配是一种福利待遇。国家允许职工以远低于市场价的房屋成本价购买,是职工住户福利的延续。房屋所有人单位在由谁购买该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单方面出售给一方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统一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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