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手续和费用”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2011年9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至此,婚期内夫妻中独立拥有房产的一方,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姓名,是否应当缴纳契税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北京现行的规定,对于已婚有房族并且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若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更名,只需要在住建委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更名即可。办理过程中,并不需要交纳相关税费,只需要缴纳40块钱的工本费。加名需携带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夫妻结婚证;无结婚证的需到民政局或当地派出所开婚姻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夫妻关系材料; 3、夫妻双方合法性身份证件: 本市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或户口簿或中国护照; 外省市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或户口簿、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中国护照; 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外国个人:外国护照、外国人居留证和中国公证机构公正的护照中文译文、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注意:夫妻双方需本人到场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