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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婚前一方借钱买的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2007年登记结婚。2005年,王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不想贷款买房但全额支付购房款又不够,于是向朋友杜女士借款30万元,并写下了借条。2010年张先生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清了所欠杜女士的30万元借款。2011年李女士要求离婚并主张该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先生则认为该套房屋为婚前购买,应当为其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此问题涉及到此房屋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首先此房产是张先生婚前用自己的钱款买的,属于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其中部分钱款是用借朋友杜女士的,但是这应该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其次张先生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如数把钱款还给了杜女士,涉及到了李女士的利益。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能考虑张先生就李女士在所购房屋偿还债务部分所占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予以补偿。
 
  综上所述,此房产应该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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