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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婚前双方出资,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理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婚前双方出资,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处理”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第一,约定优先原则,如双方对房产的购买和处置有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第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应当确定该房屋系登记方一方个人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判令登记一方返还允许未登记的一方将出资的份额。
 
  第三,已办结婚登记的。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已办结婚登记的,同时一方不仅能够证明出资还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出资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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