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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人假夫妻,千里查证定罪行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3日,普法班车开进新华街社区,张英(化名)向班车律师讲述了丈夫起诉她离婚的事情。原来,张英和丈夫李某闹离婚,都是“小三”惹的祸。李某单位在湖北武汉,张英单位在北京,结婚后两人长期两地分居,感情也逐步淡漠。

 

       自2006年以来,李某常年不回家,也不和张英联系。2008年2月,李某起诉张英离婚,张英意外发现李某这几年一直在外地和一个姓王的女子同居。张英感到非常气愤,但是却不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律师在线】


       第一,应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李某确实在外地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就可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所以,张英有两种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方式,一种是到当地公安机关控告李某和王某犯重婚罪,通过公安机关侦查认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通过法院判决他们是否构成重婚罪。

 

       另一种是张英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师收集李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直接到法院起诉李某和王某构成重婚罪。


       第二,要求李某对张英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只要李某构成重婚罪,就属于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进行经济和精神的双重赔偿。一是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时候不分或者少分;二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支付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班车律师的帮助下,张英委托了当地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终于收集到了有力的证据,并于2008年8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李某和王某的刑事责任。2008年12月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和王某分别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和王某均表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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