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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收入存子女名下属单方赠与,离婚时须征得对方同意才算有效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卢沟桥街道,社区居民张丽(化名)向班车律师讲述了她离婚的事情。2000年,张丽与孙杰(化名)结婚,两年后育有一女,张丽很爱孩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存于孩子名下,以备孩子将来之用。近几年来,孙杰经常酗酒,夫妻感情开始不和,并且矛盾不断。现在夫妻二人决定离婚,张丽向律师咨询,存入孩子银行帐户的10万元算不算夫妻财产?是否会被要求分割?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张丽在婚姻期间的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须平均分割。但张丽把自己的积蓄存在了与孙杰的婚生孩子名下,这就构成了一种单方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

 

       由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须取决于丈夫是否认可。如孙杰同意此赠与行为,则张丽存入孩子银行帐户的10万元归孩子所有,离婚时不得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孙杰不同意,则赠与行为无效,张丽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一半应归孙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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