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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关于财产分割反悔了怎么办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了丰台区西马社区开展免费法律咨询,班车律师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居民陈秀(化名),她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在离婚协议中处分财产反悔的事情。原来,陈秀(化名)和李其(化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晨。婚前李其在丰台某村有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数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8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

 

       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晨所有。

 

       2.乙方(陈秀)愿意付给甲方(李其)现金8000元,其中包括还给陈东债务4000元。

 

       3.儿子李晨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2007年9月18日陈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秀和李其在2007年8月8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其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8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在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定要考虑清楚后再做决定,否则没有后悔的机会。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要求撤销的,如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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