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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变购物商场成景点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普法班车开进石榴庄东街,家住该小区的王先生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遇到的一件烦心事。原来,前一段时间,自己想去云南旅游,正好朋友推荐了一家旅行社,便带着家人一起前往云南丽江七日游。本想一家人在一起好好游玩一番,可是没想到那几天正巧赶上阴雨连天,但也没有影响到一家人游玩的心情,倒觉得多了一分诗情画意。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旅行社在没有征得大家的同意的前提下竟然临时修改了行程,非说由于天气原因只能进行室内参观,带领去的地方不是购物中心,就是玉器工艺品店,并且要求必须参观完才能进行自由活动,致使自己一家还是硬着头皮去了购物中心。如此一来几天过去了,导游领着去看风景的地方少之又少,而去购物的场所却是接二连三。回到北京后,王先生自己觉得花了不少钱并不是去旅游,而是去购物,心里越想越生气,便向律师咨询,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指出:按照国家旅游局最新公布《新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对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该合同的最大亮点在于,规定了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出行程天数的一半;组团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今后在指定购物点出现购物损失时,90天内如果游客不能在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此外,《新合同示范文本》对于组团社取消行程和旅游者行前退团的违约担责方式进行了较大改动。如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旅费,并支付10%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很明显,新合同更偏重于保护旅游者的利益。


        班车律师建议王先生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协商解决旅行社违约赔偿事宜。由于旅客在旅游的法律关系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国家旅游局最新公布《新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更好地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 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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