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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淋浴撒手归损害赔偿指向谁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009年5月,普法班车开进卢沟桥街道,受理了这样一个法律援助案件。2009年3月2日,社区居民李大爷于家中淋浴时,不幸被电击死亡,事故当时李大爷右手还紧握热水器的喷头。据查明,该热水器是由北京某公司所生产,是死者生前在一家大超市买来的。公安机关经过刑事技术鉴定,根据损伤、解剖和病理学检验,结论认定为李大爷是由电击导致死亡。死者的三位继承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认为死者是由于使用了北京某公司生产的、某家超市销售安装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热水器淋浴时被电击致死,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在本案中,李大爷购买、使用的热水器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要求,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技术鉴定证明,李大爷的死亡为电击致死,而死亡现场又无其他电器,不存在其他电击致死的可能性,故而可以推定李大爷就是因为热水器的电击而致死。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作为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和销售超市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能提供李大爷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自身原因造成死亡,也不能提供李大爷是被其他电器击死的证据,因此厂家自然需承担败诉的风险。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热水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赔偿死者继承人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尸检费共计100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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