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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物品致损害圆满婚宴添阴霾

时间:2013-02-23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20日,普法班车开进某社区进行法律咨询,李某向班车律师讲述了自己婚礼中遇到的一件烦心事。李某和王某自幼青梅竹马,两情相悦。到了谈婚论家的年龄,两人开始筹备婚事。按照当地习俗,结婚要摆酒宴,将双方的亲朋好友聚到一起参加婚宴。于是李某就在当地找了一家不错的酒店。李某之所以选中这家酒店,是因为酒店的宣传广告吸引了二位。酒店的促销宣传声称:凡在本店预定酒宴20桌以上者,赠送花车、花篮、签到簿、婚宴司仪、结婚纪念拍摄并制作VCD光盘等等。这对新人盘算了一下,感觉非常合算,于是两人当即就决定了选择这家酒店,随后就与酒店签订了协议。两位新人的婚宴如期举行,整个现场热闹非凡,所有亲朋汇聚一堂,见证了两个人的幸福婚礼。酒店也派专人对整个婚礼进行了拍摄。一星期后,当夫妻二人领回VCD光盘到家观看,却发现整个影像资料全为黑白色。李某感到非常愤慨,随即找到酒店经理部询问原因。结果酒店推诿说是摄像机的原因,与自己无关。经过与酒店反复交涉,仍无结果无果,李某便求助班车律师


        【律师在线】


        班车律师指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的原理,在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某与酒店构成了附条件赠与合同关系,即李某在酒店消费达一定数额的条件下,可以获赠花车、花篮、签到簿、婚宴司仪、结婚纪念拍摄并制作VCD光盘等各项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在本案中,酒店的摄像瑕疵给李某夫妇的婚礼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失。因此,作为酒店应当对赠与光盘的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责任的限度则是李某履行在酒店消费达一定数额的范围之内。


        此纠纷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酒店向李某夫妇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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