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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宅基地使用人为父亲父亲去世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原告李雪,女。被告李峰,男。第三人王某,男。

       原告李雪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村1队某号房屋是原、被告与已故父母的共有房产,原告为户主,被告读书后转为居民户口,户籍迁出该房,之后于2003年从青浦区城中西路某号某室迁回。2005年5月21日原、被告与上海徐泾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者拆迁了上述房屋,并补偿原、被告人民币660585.67元。被告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了所有补偿款,并且每月代原告领取过渡费若干元。这些补偿款可用于购买动迁配套安置房,但时隔数年拆迁方仍未提供合适的房源,而被告却拒绝与原告分割上述货币补偿款和过渡费。因双方协商不成,故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关于蟠龙村1队某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合计660585.67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关于蟠龙村1队某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合计813481.67元。

       被告李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地上物是父母建造的,故对地上物的动迁补偿款依法可进行分割。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不同意进行分割。另外,原告向被告曾借款2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对于过渡费,由于被告是常住户口,故过渡费应由被告享受,不应进行分割。

       第三人王某述称:我认为本案动迁款的分割与我无关。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5年5月21日,原、被告(乙方)与上海徐泾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因建设需要,在乙方自愿的情况下,由甲方实施拆迁,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徐泾镇关于征地拆迁货币安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乙方所有的房屋坐落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村1队某号;根据《若干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64661.85元;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乙方棚舍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款计31252.72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于2005年5月25日前搬迁原址;甲方按规定给乙方搬家补助费1560元;乙方迁离原址时不得拆除原住房中房屋建筑材料和甲方已给予补偿的棚舍和其他附属物,乙方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甲方,由甲方予以收购,甲方给予收购房补贴4687.10元;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乙方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若干意见》享受动迁配套安置房购买待遇,地点坐落于陆家角,乙方过渡期从2005年5月26日至2005年8月25日止,过渡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合计3744元。过渡费自乙方搬迁之日次月起计算。过渡期超过三个月按有关规定予以发放;乙方在2005年5月25日前完成搬迁并交出空房的甲方予以一次性加急奖励8000元/户,提前完成搬迁交房的则另奖励500元/天;乙方享受已奖励费156*30=4680元;甲方按《若干意见》规定,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40万元,甲方另行一次性补偿乙方货币鼓励费15万元,合计55万元;本协议补偿总金额660585.67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十五天内,即2005年6月10日前由甲方委托徐泾镇动迁办公室直接支付给乙方。协议签订后,系争房屋已被拆迁。被告共领取动迁款813481.67元(其中包括过渡费142896元)。因原、被告为分割动迁款发生纠纷,故原告于2010年9月诉至本院。    

       另查明:1987年,本案被拆迁的房屋由原、被告及双方的父亲(于1996年6月过世)、母亲(于2002年5月1日过世)共同申请建造。原、被告的父母共有本案原、被告两个子女。

       【律师解答】
       对宅基地使用人为父亲父亲去世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与上海徐泾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经对拆迁补偿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原、被告又是动迁安置对象,故动迁款理应在原、被告之间分割。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蟠龙村1队某号的宅基地房屋原系原、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申请建房,并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故上述人员应享有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动迁开始时,虽然原、被告的父母已经过世,但原、被告及其父母都应为安置对象。由于原、被告父母去世时法定继承人即为原、被告(原、被告父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故原属于原、被告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动迁补偿款应由原、被告两人等份继承。鉴于系争房屋未重新申请批准重建或翻建,故原、被告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在动迁时已经发生了变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在审理中也未提供其他房屋所有权情况变更的事实依据,故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仍应按上述方案认定。至于过渡款,由于动迁协议中过渡费拆迁是按户进行安置,故原、被告理应均等分配过渡款。综上,原告现主张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动迁安置款及过渡款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在本案中直接扣除原告暂借的2万元,原告亦表示同意,系对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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