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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
 

       邢某生前与早年去世的老伴鲁老先生共有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多年来邢某一直承租一间公房。2004年9月底楼房拆迁,邢某的儿子鲁某代母亲与拆迁安置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拆迁部门给付邢某的房屋安置补偿费13.87万元。国庆节期间鲁某用13.2万元置换了一套公房,房屋承租人写在了自己的名下。12月初,邢某病故。由于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处理意见不一,邢某的三个女儿把自己的同胞兄弟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母亲邢某名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邢某的另一个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原告在法庭上气愤地表示,鲁某私自处分母亲的拆迁款,用母亲的钱“购买”房屋,承租人还写在自己的名下,在母亲尚未过世的情况下就剥夺了母亲的住房权利,违背了母亲的意愿。她们认为,母亲既然已经去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作为母亲的遗产,她们当然有权依法继承。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继承人邢某名下承租的公房经拆迁所得安置补偿费应属邢某生前的个人财产。由于邢某已经死亡,对于她所遗留的拆迁补偿费13.87万元,应作为遗产由其主张继承的子女按法定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三原告与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在扣除被告为邢某支付的医药费及丧葬费近万元后,余额由双方共同等额继承,被告鲁某给付三姐妹继承款各3.25万元。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孟宪芹分析如下: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或一定的法律关系,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就可能败诉。
 

       本案中被告鲁某要证明他母亲生前把拆迁款交给他,并让他将买来的新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就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他并没有提供,法院不会采纳他的主张。
 

       本案中既然不存在遗嘱继承的问题,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本案中鲁某的母亲邢某生前留下的公房拆迁款是否是遗产呢?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遗产的范围,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可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并非被继承人的任何财产都可由继承人继承,而是有一定范围的,对此,继承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①公民的合法收入;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③林木、牲畜和家禽;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⑤合法的生产资料;⑥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⑦其他合法财产。同时,依司法实践,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作为遗产。邢某所获得的安置补偿费应是其个人合法财产,属遗产范围。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已经去世。遂只有其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分配遗产。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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