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石榴园南里二区,社区的赵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职务便利,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合同假象,如何处理?
对于一些企业经理、人事主管等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我们认为,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 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