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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用人单位是否应与兼职的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我是某高校大学三年级法律专业的学生,2008年9月底,我在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兼职工作,平时不用到公司报到,有了需要出具的法律文书,可以带回学校起草。试用一段时间后,公司肯定了我的能力,让我来工作。但是,没有与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用给我上保险,还说兼职的不给上保险,等毕业要是留在公司工作再说。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应与兼职的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劳动律师张磊分析如下:


       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只有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在校的学生正是由于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而缴纳社会保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保护,只有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享有。由于你是在校生,并不具备劳动者身份,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不为你缴纳保险并不违法。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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