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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违反规定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工伤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小赵是某厂的职工,由于该工厂经常加班,小赵内心有一定不满情绪。2011年5月,领导又安排小赵加班,小赵被迫留下来加班。可工作了1小时后,小赵感觉饿了,就私下结束工作,回家吃饭。在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遭到机动车伤害,小腿骨折。小赵要求工伤认定,该工厂认为小赵违反考勤规定,私下离开工厂,不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请问违反规定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工伤?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劳动律师秦郭瑞分析如下:


       我们认为工伤认定是无责认定,不考虑工伤事故发生的是否有过错(故意致残,自杀的除外),即使小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加班规定,那么也不能排除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属于工伤。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职工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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