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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职工猝死公司食堂应认定为工伤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0日,在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的吴某。像往常一样,早上8点左右回公司打考勤卡,随后来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吴某在用餐时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0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吴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蛛网膜下腔出血。请问职工猝死公司食堂应定工伤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劳动律师张磊分析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吴某是在上班时间之内,在公司食堂进食早餐的过程中突发疾病,属于规定中“工作岗位”的范畴。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诸多证据证实,因此,足以认定为工伤。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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