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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责任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二社区,社区的贾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责任?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发生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对于已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由保险公司在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投保或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则应该由责任人依法自行承担。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受害人如何及时找准赔偿责任主体便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就实践中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做如下总结,以便更好的维护受害人的权利。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的范围确定

  1、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2、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经车主同意,合法占有车辆的人员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与第三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车主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是单位的,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期间,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8、雇佣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当负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车辆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有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对车辆被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0、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由车辆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11、委托他人代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2、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由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在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或没有可供继承的遗产的,该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和损失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4、 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赔偿责任主体,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5、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情形为一般性原则,实践中,因案件的具体情形不一致,因而需仔细准确查找交通事故潜在的赔偿主体,以便及时并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权利。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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