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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什么时候可以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时间:2013-03-05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杜旭律师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  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  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  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因为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伤残鉴定一般需什么时间开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  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的3个月,头部伤害的6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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