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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能够风险收费吗

时间:2013-02-19 10:11:01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精图社区的张先生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我想委托一名交通事故律师,咨询了不少律师,有的律师说可以时候收费,还有的说可以胜诉了再收费,我感觉胜诉再收费不错,那么交通事故案件能够事后收费?风险收费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具有合法性。但律师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能实行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一条的规定,明显针对的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故风险代理只能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不宜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案件;否则,就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也就损害了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因此不能实行风险代理。虽然该条列举了四大类被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情形中未包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代理,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是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类案件,且条款列举的被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四大情形都不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故可以得出:凡是风险代理只能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不宜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结论。况且,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都是不可能穷尽其所应该包含在条文意思之内的所有具体情形,未完全列举出应该列举的情形,是可以理解的。
 

关键词: 交通律师 交通事故 交通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 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 误工费 营养费 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 医疗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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