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社区的钱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肇事者交通险与商业保险的都入了,还用肇事者赔偿吗?顺序是什么?
【律师答疑】
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
其次,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再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最后,虽然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附件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向受害人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该约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无效条款。
综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依据国家法令强制购买的保险,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基本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精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定有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