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宛平街道晓月苑社区,社区居民刘小姐咨询我所梁伟律师:刘小姐于2012年元月曾起诉马先生离婚,刘小姐在起诉前的六个月已经和马先生分居了,马先生由于经营自己的公司,经济状况较好,在其农业银行的账户上有一百多万的存款。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存款竟然在离婚之前的六个月内分三次取走,马先生言称是做生意了,对此刘小姐应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
1、离婚诉讼开始前,为了不把自己控制下的共同财产拿出来分割,恶意转移财产 对于这类行为性质,法院一般不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实践中法院要求转移财产的一方合理的说明财产的去向和用途,如果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不能说明该财产的去向和用途,法院会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扣除该份额。
2、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
3、对于其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申请法院予以司法惩处,在判决时判决恶意转移财产一方少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