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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离婚时出租车的经营权该怎么分割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离婚时出租车的经营权该怎么分割”这个热点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婚姻部资深律师孟宪芹评析如下:


      现实生活的离婚纠纷中,多次出现涉及出租车经营权的纠纷。一是出租车经营权是否可以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二是如何将出租车经营权作为夫妻离婚财产进行分割。


  多数地方的法院认为出租车经营权可以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判决。笔者认为出租车经营权不能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更不要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出租车经营权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一种权利或资格,这种权利或资格虽然背后有很大的经济利益,但是作为一种权利或资格是很难进行分割的。出租车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和权利属性相比,权利属性是最关键的。权利本身不同于财产,对于权利和财产有一套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设计。若是将出租车经营权理解为一种资格,更是难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就像司法资格证或其他行业的资格证,作为一种行业的准入资格证,是法律规定明确的颁发给特定人在转让时候都受到限制,更不要说分割了。


  二、出租车经营权有很强的人身性,转让或取得受到很强的限制。获得出租车经营权需要相应的一系列条件,不是一申请就可以获得的。另外出租车经营权的变动有很强的专业性。个体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其经营方式须符合有关规定,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将出租车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是判决归属的一方没有出租车经营权的取得资格就会出现法律障碍。


  三、出租车经营权的获得、转让的相关事宜是一种行政管理权的职责范围。一些地方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出租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既然出租车经营权的产生、变更是行政权的范围,除非对于出租车经营权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除此之外,司法权是不能代替或超越行政权的,如果掌握司法权的法院采用判决的方式决定出租车经营权在夫妻两人之间的分割,这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侵蚀。因为出租车经营权的变动时专业性比较强的行政事务。


  四、出租车经营权的分割在操作上是很难。如果夫妻双方都争抢出租车经营权,若是按照出价最高的一方获得出租车经营权的竞价方式,未必公平,未必符合出租车的行业规定和行政管理规定。当对出租车经营权进行作价评估的时候,如何考虑已经运营的年限,如何考虑将会出现的运营风险。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出租车经营权需要进行估价拍卖,如何进行拍卖,这是否是法院就可以拍卖的。


  综上所述,出租车经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不是一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出租车经营权的管制是一种行政权,不是司法权可以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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