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律师评析】租赁期限届满,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如何判定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租赁期限届满,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如何判定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而在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则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一般有如下几种做法:
  1、退租。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将租赁物按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给出租人。

  2、续租。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或对本合同通过协议进行变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条件继续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3、留购。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基本可以满足其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的需要。双方可以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价款,充抵租赁物的残值,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42条、第244-245条、第249条、第250条。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第17条。

 

关键词: 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 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转移财产权利合同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刘兴国

刘兴国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