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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行纪合同的标的可以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针对行纪合同的标的可否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的事实行为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不限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而行纪合同中,行纪合同标的为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键词: 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 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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