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南顶村社区,社区的郑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行纪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行纪行为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在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下,享有披露权。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一定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纪行为。行纪人就自己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其直接承受行纪行为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