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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平街道城南二社区开展妇女维权普法讲座

时间:2018-03-12  来源:  作者:

借‘三·八’国际妇女节,宛平城地区城南第二社区和丰台区妇联联合开展“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本次讲座共有社区居民50余人参加。倡导居民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座开始前,观众们就发现一位‘老熟人’,她曾担任过《第三调解室》调解员——来自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孟宪芹主任。此次讲座由孟宪芹主任主讲,现场气氛活跃,观众情绪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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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芹主任讲座中)


孟宪芹主任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反家暴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针对妇女在婚姻、家庭、工作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婚姻纠纷、财产分割、家庭暴力、劳工维权、法律援助等相关法律问题,从多个维权领域作了细致的解读。妇女们积极参与、认真聆听,并就自己生活中遭遇的法律难题进行了现场咨询与交流。
讲座过程中,孟先芹主任说:“少年夫妻,老来伴。有一些孤寡老人想要再婚,却得到了子女的强烈反对,由于老年人文化水平不够,法律知识淡薄。让一些‘有心’的儿女有机可乘,同时做其借口对此大作文,并向我们讲述办理过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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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芹主任讲座中)


【案例】张女士想要再婚遭到女儿的反对,女儿提出想要再婚可以,但是必须将张女士手中的三套房子给女儿。张女士有三套房产,一套楼房,两套平房。张女士同意了女儿的请求,签署了女儿提供的赠与协议(协议里写明此赠与不可撤销),并将房产过户其女儿名下。三个月后,平房拆迁,张女士获得二百万拆迁补偿款,女儿向张女士讨要,张女士说:“楼房我已经给你了,你把房子给卖了,这平房拆迁给的补偿款是我最后的积蓄和养老钱,不能给你了。”女儿说:“当初签协议,你把房子给我了,这是我的房子,所以钱应该是我的。”张女士拒绝了女儿的要求,女儿将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结果】最终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了解其张女士的自身情况,经调查取证,判张女士不再需要支付给其女儿二百万的拆迁补偿款。张女士的女儿表示不服并上诉,最终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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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后,孟宪芹主任为其法律咨询)


最后,孟宪芹主任说:“法就像是老百姓心里的一杆秤,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维权。”
讲座结束后,会场鸦雀无声,也许是在思考,也许是在反思......随后想起雷鸣般的掌声,本次讲座圆满成功。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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