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丰台街道十九号院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时间:2018-03-12  来源:  作者:


唯奉法者强,唯明法者进。紧跟着“十九大”的法治强国梦,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以“法治文化走进基层,扎根继承”为己任,讲法律知识带给广大群众,提高居民的法律知识及维权意识。

[s]1520819332(1).jpg

近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孟宪芹主任在19号院社区居委会会场给当地居民献上了一场丰富多彩的法律知识讲座。

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针对家庭暴力,反家暴法撑开保护伞
【基本案情】赵某与其老公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结婚,育有一女张某某。2014年赵某发现其老公有外遇后双方协议离婚,后张某一再要求复婚,赵某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意了。之后赵某起诉离婚,并在起诉后于2017年5月2日遭张某殴打、威胁、并骨折。

[s]1520819393(1).jpg

【丰台区法院审理】赵某提交了2017年5月2日脸部受伤的照片及诊疗记录,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对赵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赵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因此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赵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张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s]1520819442(1).jpg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律师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家暴一般是丈夫殴打妻子,妻子因为羞于向家人朋友倾诉等种种原因忍气吞声,导致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有利时机,让家暴变成了“口说无凭”,因此,妇女应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增强证据意识,伤情照片、就医材料、施暴者书面悔过或保证书、110报警记录与询问笔录等材料均可作为遭受家暴的证据。本案中,受害者赵某在受到家暴后,有效地保留了受伤照片、就诊资料等书证,并及时向当地村委会求助,请求其参与调解,在再次遭受许某家庭暴力时,赵某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及时申请人身保护令,不仅及时保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通过法院制裁警醒了张某,使其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并悔过自新,双方的夫妻感情问题也得到了有效缓解,最终赵某撤回了离婚诉讼,与张某重归于好。


本次讲座,超出了预期的效果,观众积极参,现场气氛活跃;本次活动圆满成功!
 

关键词:婚姻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新闻动态
推荐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