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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普法班车”进太平桥街道首威社区

时间:2017-06-19  来源:  作者:
2017年6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所普法班车开进太平桥街道首威社区,展开这一站的公益普法咨询活动。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普法活动现场,遇见几位学生的母亲咨询关于孩子在校园内遭到欺凌,责任主体都有哪些?应该如何追责?
“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如下的解答:
从民事、行政到刑事的逐阶法律责任分析
第一,多数发生在校园生活中的欺凌事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里所说到的侵权行为,既包括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施虐行为,也包括给各种对人格伤害的污辱性行为。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受害者及其监护人应当一方面可以向学校主张管理者的责任赔偿,以敦促其切实的履行对在校师生的管理责任,而并非选择性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一方面,受害者及其监护人要及时向加害人及其监护人提出损害赔偿,以促使其监护人更好的行使监护职能。
第二,对于更进一步的欺凌现象,公安部门作为行政稽查机关,要及时查处中间的行政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规定了罚款或者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措施。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其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但对于符合法定的惩罚条件的行为,也应果断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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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


 

 

关键词: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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