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律师答疑】超过的时间可不可以要加班费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4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精图社区的张女士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超市和我签的协议上写的是每周30小时工作制,但实际是每周上了40个小时。那么我超过的时间可不可以要加班费?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你和超市约定和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时限制,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条款.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加班依法发给加班工资。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工资报酬、休息休假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梁伟

梁伟
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