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精图社区的张女士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超市和我签的协议上写的是每周30小时工作制,但实际是每周上了40个小时。那么我超过的时间可不可以要加班费?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你和超市约定和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时限制,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条款.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加班依法发给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