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9月5日,周女士从工资条中发现薪水被降了30%,且通过联络得知在100名员工中,被降薪的只有10人。于是大家一起找到领导交涉,得到的答复是要么接受降薪,要么自动离职。至此,大家才明白公司的用意在于想将她们裁员,又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以此手段逼迫她们辞职。请问薪水被降低有权要求恢复吗?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未经协商,即降低周女士等人的工资标准,无疑既是违法也属违约。同时,公司单方降低工资也构成克扣工资。对此,劳动者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补发被扣的薪水、恢复原工资标准、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