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3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西罗园街道洋桥东里社区,社区的路先生来咨询我所杜旭律师: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误工损失?
【律师答疑】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工作的单位性质十分复杂,有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性质的单位对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后,是否发放误工期间的工资做法不尽相同。对于用人单位完全扣除和部分扣除受害人误工期间工资的,肇事司机和责任方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损失当无疑义,但是对于受害人虽有误工事实,但是用人单位仍全额发放误工期间工资的,肇事司机和相关责任方是否仍应当赔偿误工期间的工资呢?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根据该条规定,误工费按照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有损即有赔偿、无损失则无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无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部分进行的赔偿,如果受害人在受伤后,虽有误工事实,但是其收入并未减少、对于此项损失,肇事司机和相关责任方可不予赔偿。